
法律主观:
1、 在您面试时,对方未询问您是否怀孕,您未存在欺诈行为。此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2、 您的劳动合同已签订,且未约定试用期,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3、 您已怀孕,公司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辞退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4、 综上,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且无需收费。
法律依据:
-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不包括因欺诈、胁迫等导致的劳动合同。
-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除外。
-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便您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也不应有权单方面辞退您。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您有权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