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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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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的条款详解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释:
**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即时就业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试用期的保护:**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确保了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收入不受不公平对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鼓励:**
第十四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鼓励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预告解雇和补偿:**
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无过失性辞退时的预告通知义务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劳动者提供寻找新工作的时间保障。
**禁止解雇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确保了这些特定时期劳动者的就业安全。
**非全日制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工资支付保障:**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对违反规定不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具体安排,并增加了加班支付工资的标准。
**工资规定:**
第四十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十至六十五条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禁忌劳动范围、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了双方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四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掌握有关争议的证据时,若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通过上述条款,全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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