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经过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关系(如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订立合同时也必须居于平等的地位。
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的自由,有选择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内容的自由,有变换、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乃至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不得违法干涉。
三、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等经过中,要以平等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房地产活动中应该讲诚实、守信用,保证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通过自己的做法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五、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合同应具有以下奏效要件:
一、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做法本领合同做法本领能够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做法本领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做法人的意思表示做法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由,例如误解、判断失误等原由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由于自身之外的原由,例如另一方的错误陈述、欺诈、胁迫及第三人干涉等原由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不违背法津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是指不违背法律、行无偏见的强制性限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